人社部出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二

日期:2023-07-22
问:制定《规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规定》作为系统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活动的专门规章,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备案、服务规范、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活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准则。制定《规定》的基本思路:一是坚持保障权益。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根本要求贯穿规章全篇,进一步压实服务机构主体责任、确保服务机构权责一致,对招聘信息的发布和审查、个人信息的处理和保护、健全服务制度和明示服务信息等方面进行细化规定,全面强化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二是坚持放管结合。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兼顾效率与安全,统筹宽进和严管,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备案的条件、程序等进行了统一和完善,进一步简化材料、优化流程,着力提升政务服务便民化水平,优化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营商环境。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盯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以提升管理效能和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划定开展服务活动的“红线”,明确服务活动禁止行为,围绕人力资源服务主要业态,针对服务收费、公平竞争等市场行为,统一服务原则、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并确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四是坚持规范发展。注重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将近年来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地方较为成熟的政策制度,以部门规章形式予以固化,构建较为完备的综合管理制度体系,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问:《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包括职业中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活动。对涉及到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等主体及其相关活动,作必要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对外劳务合作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问:《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行政许可和备案作出哪些规定?

答:《规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的行政备案进行了细化规定,进一步宽准入、减材料、优服务、提效能,切实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准入条件及所需材料方面,放宽了对专职工作人员的有关要求;将所需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明确为3名以上;行政审批部门可以通过政务信息共享获取的有关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交。二是在准入程序方面,明确可由市场主体自愿选择按照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许可;以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应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三是在行政备案事项及办理程序方面,明确备案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服务范围等内容,要求行政部门出具备案凭证,并规定了应载明的具体内容。四是在设立分支机构及变更方面,规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向住所地行政部门提交的书面报告中载明机构名称等内容;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后所出具的收据中,载明服务机构名称等内容;明确了跨管理辖区变更住所有关要求。五是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方面,明确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长期有效,许可证纸质和电子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规定》重点规范了哪些人力资源服务活动?

答:《规定》对主要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日常服务方式进行了系统规范,并确定了相关法律责任。一是加强招聘服务管理。要求服务机构建立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对用人单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明确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等审查途径;明确投诉举报及处置方式,规定服务机构发现涉嫌虚假招聘等违法活动或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实、暂停或终止服务。二是明确服务禁止行为。规定服务机构不得有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等行为。三是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明确处理个人信息方式及原则,确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求职招聘目的的最小范围,要求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监测预警等机制,采取必要措施防范盗取、贩卖、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四是规范服务收费和公平竞争。规定不得以提供招聘服务等名义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不得扰乱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秩序,不得采取垄断、不正当竞争等手段开展服务活动。五是规范其他相关服务活动。规定开展人力资源培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参训人员身心健康或者诱骗财物等要求;举办网络招聘会,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措施确保网络招聘系统及用户信息安全等要求;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不得以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要求。
 转载来源: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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