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一

日期:2023-07-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专项整治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联合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从2023年7月到12月,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全面排查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打击虚假培训骗取补贴、售卖证书、“吃”培训的“黑色利益链”等行为,依法依规治理培训评价乱象,进一步突出就业导向,切实提升培训质效。 

  二、专项行动内容 

  (一)排查范围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包括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等,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开展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发证情况;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力水平评价及发证情况。 

  (二)排查方式和主要措施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实地检查、互联网检索、大数据筛查等多种方式,结合网民留言、群众投诉举报、各类媒体报道、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组织对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的培训和评价相关活动进行全面排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对排查发现以及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线索,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涉及违反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规定的,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行政管理措施予以督促,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行政违法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整治内容 

  1.对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参训人员身份、培训时长、上课记录、培训内容、申领培训补贴资金的材料、补贴资金发放记录等。 

  对不以就业创业为目的组织人员参加“兴趣式培训”、拼凑人数“滥竽充数”式培训等就业针对性不强的低效无效培训,要进行综合分析。培训项目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国办发〔2019〕24号)和《“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人社部发〔2021〕102号)要求不符,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急需紧缺、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存在偏差的,要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对相关培训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 

  对编造上课记录未开展培训、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要追回补贴资金,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是否对培训人员进行了实名实人验证、培训过程是否留痕。对篡改数据、线上学习记录造假、以刷课方式开展虚假线上培训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培训机构和线上平台,要追回补贴资金,移出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目录,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及其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政府部门所属单位组织开展的政府补贴性培训的组织方式、培训质量、参加人员等。对未开展培训、转包外包给其他单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对公职人员和社会人员内外勾结形成“靠训吃训”“黑色利益链”,伪造材料、监守自盗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查处,对相关人员的失职失责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4.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参评人员资格审核、评价过程管理、考务管理、题库资源建设、评分结果档案记录、证书数据管理等。对超范围评价、不符合报考条件、伪造报名资格、降低考试难度、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终止备案。 

  5.对未经审批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相关活动进行排查处理。重点排查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含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所发证书、项目名称、商业宣传、收费等情况。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述机构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本文出自: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qt/gztz/202307/t20230705_5024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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